法律法规

基本法规

黄岩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5/3/12 11:57:18 【打印此页】【关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区城市供水、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供水、燃气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州市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发生的突发性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燃气事故或跨县级行政区划的较大突发性供水、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1.5 事故分级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台州市黄岩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区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单位、专家工作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及时传达区领导小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
区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由城市供水、燃气设施设计、施工、 运营以及电力工程、水质检测、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加区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区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等,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区领导小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预测
3.1.1 监控机构
区建设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城市供水、燃气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
3.1.2检测网络
(1)以建设系统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为主,以卫生防疫系统监控网络为辅。建立三级监控网络,由供水企业运行班组、公司化验室、区水质监测站组成监测网络,按《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2)建立健全城市燃气安全网络,随时对城市燃气安全进行监测。
3.2 应急响应
3.2.1 总体要求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在区政府领导下,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3.2.2 预案启动
发生I级、II级、ⅡI级、Ⅳ级供水、燃气系统突发事故或需要由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经区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
3.2.3 事故报告
3.2.3.1 报告程序
(1)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有义务立即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燃气突发事故。
(2)区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区政府、市建设规划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II级以上重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3)城市供水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
3.2.3.2 报告内容
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 (地表、地下)处数;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2.4 响应行动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各级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2.5 指挥协调
(1)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I级、II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区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市建设规划局、市政府和省建设厅。需要区政府、市政府领导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区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区政府、市建设规划局、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区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决定城市供水、燃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燃气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6)各地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区域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区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3.2.6信息发布
按照《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3.3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城市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区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3.4 后期处置
3.4.1善后处理
区建设局和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3.4.2调查评估
(1)区应急领导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区建设局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供水、燃气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燃气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城市供水、燃气应急终止后,区建设局应向区政府和市建设规划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4 应急保障
4.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燃气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传递省、市领导小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4.2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同区政府、市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
4.3队伍保障
必须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城市供水、燃气企业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区建设局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区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市供水、燃气企业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4.4 装备保障
区建设局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水、燃气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领导小组备案。供水、燃气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供水安全饮用、燃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
5.2 培训
(1)由区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工作人员;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5.3 演练
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6 附则
6.1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建设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区建设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区建设局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建设规划局备案。
6. 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 © 台州市黄岩城乡自来水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浙ICP备14042925号-1
地址:台州市黄岩城乡自来水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84225484 邮编:318020
技术支持:台州华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