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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5/3/12 14:19:47 【打印此页】【关闭】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各有关部门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处理全区范围内发生的农村饮水安全设施外力破坏、严重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等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农村饮水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二、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体系
  为加强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设立黄岩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长
副总指挥:分管水利的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黄岩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黄岩国土资源分局、黄岩规划管理处、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应急办、区气象局、黄岩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组成。
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办:负责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农村饮水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区住建局(自来水公司):负责城乡供水区域范围内应急用水调配,并配合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黄岩规划管理处: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的审批。
区发改局:负责重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物资储备计划下达。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恢复重建费用及时安排和下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黄岩公安分局:负责维持水事(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投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饮水工程设施安全。
区民政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地区的灾情统计、核实和上报;负责协助区政府做好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村、乡镇(街道)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和卫生保障。
区环保局:负责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区安监局:负责水厂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储备物资的运输工作。
黄岩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正常和各类预警情况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饮水安全检查,确保师生饮水安全,特殊情况下采取停课措施。
区气象局:负责暴雨、热带气旋及其他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黄岩消防大队:负责向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运送生活用水,保障当地群众的基本生活用水;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负责自己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农村饮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主任由区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起草全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饮水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成员单位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有关工作;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实施突发农村饮用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
(三)技术组职责
  技术组由区水利、气象、卫生、环保、交通、国土、教育、公安、消防、住建(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指挥部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各乡镇(街道)给予技术支持。
  (四)各乡镇(街道)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乡镇(街道)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掌握本辖区范围内的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街道)饮水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五)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区政府的应急预案,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预防及预警
  (一)预防
  1、信息监测和收集:
  (1)旱情信息:参见黄岩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提供的有关旱情信息。
  (2)水污染信息:参见黄岩区环保局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3)监测单位及报告制度:区水利局设立并公开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报警电话,多渠道收集、获取本地区相关饮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2、信息报告
  农村饮水安全组织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
  3、预防工作
  增强群众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意识和节水意识,做好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维修物料,加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组织建设。
  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科学编制供水计划,注意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各乡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重大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信息,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措施,为解决好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二)预警
  1、级别划分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暂时规定划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0000人以上饮水不安全;
  Ⅱ级(严重):突发事件造成5000至10000人饮水不安全;
  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造成1000至5000人饮水不安全;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200至1000人饮水不安全。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对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并报告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Ⅰ级预警、Ⅱ级预警,由乡镇(街道)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Ⅲ级预警由乡镇(街道)研判,经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以乡镇(街道)名义向全乡镇(街道)发布预警公告。Ⅳ级预警由乡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研判,受灾地所在乡镇(街道)发布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应包括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
  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出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人民政府报告,并先进行处理;各乡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向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区政府报告。
  对应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各乡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应急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二)Ⅰ、Ⅱ级响应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10000人以上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1)因农村饮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40升)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农村10000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饮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集镇或农村10000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5000-10000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1)因农村饮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农村5000人以上10000以下(不含10000人,下同)(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农村饮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集镇或农村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工作会商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Ⅰ级、Ⅱ级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长)召集,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水利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参加。Ⅰ级邀请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有关专家到会指导,进行工作会商,宣布进入特大饮水安全事件紧急状态后应实施的临时性措施和行政命令,调动区有关职能部门启用备用水源应急送水;Ⅱ级由上述区级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会商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影响地区应急供水方案及其它相应措施。
  4、工作部署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紧急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紧急会议,动员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当地政府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全力以赴,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应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安排好群众生活,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下派工作队,督促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工作队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分片包干,做到下去有任务,回来有汇报。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召集有关单位领导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发生Ⅰ级事件时,有关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调配合区级工作队和村组干群一道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发生Ⅱ级事件时,有关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区级工作队抵达事件发生地后配合作好应急处置工作。
  5、部门联动
  当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要在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当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地饮用水供应。
  出现突发事件后,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动员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恢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去,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黄岩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力量,维护供水用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主要供水水源,防止偷水、抢水、污染水等事件的发生。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储备物质计划的下达工作。
区水利局、区住建局按照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区住建局(自来水公司)负责城乡供水区域范围内应急用水调配,并配合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地区灾情的调查、核实和上报灾情,提出救灾方案,及时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市申请救灾资金。
  区财政局及时筹措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的补助。协同区水利局向市申请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资金。
  区卫生局及事故发生地医疗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具体按照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区委宣传部除适时报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及典型经验、事迹外,要重点做好特别严重缺水紧急状态的工作实施、水资源统一管制、配给和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向上级提出支援报告。
  6、方案启动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备用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村民基本生活用水。同时,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三)Ⅲ级响应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1000~5000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1)因农村饮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农村1000人以上5000以下(不含5000人,下同)(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农村饮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集镇或农村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2、工作会商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副区长)组织区府办、区水利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展及各项应对措施进行会商。
  3、工作部署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饮水安全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会议,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同时下派工作组,深入第一线,收集信息,并督促指导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村镇的工程恢复工作。
  有关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进行处置,并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部门联动
  各成员单位要在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与当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当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事件发生地人畜饮水供应。
  区水利局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区财政局及时筹措下拨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和恢复重建费用,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及恢复重建工程费用。
  区委宣传部适时报道事件有关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展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方案启动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备用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村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6、宣传动员
  区委宣传部应适时报道事件处置有关情况。  
  (四)Ⅳ级响应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200~1000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1)因农村饮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农村200人以上1000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农村饮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集镇或农村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2、工作会商
  乡镇(街道)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一般不组织正式的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会商,必要时由区农村饮水安全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研究。
  3、工作部署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应急指挥部。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负责备用水源调度工作,必要时启用本乡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备案。
  4、部门联动
  当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生,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团结协作,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和恢复建设工作中去,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5、方案启动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研判后报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村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五、保障措施
  各乡镇(街道)要尽快成立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一)资金保障
  区财政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财政根据实际拿出与区财政相应的配套资金,列入本乡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当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时,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本级政府,申请动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二)物资保障
  区环保局、黄岩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黄岩消防大队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三)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距离最近的水库调水。
  (四)应急队伍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公安、交通、环保、消防大队、自来水公司等部门,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五)医疗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指挥部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治安保障
  当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同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向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水利局及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区水利局及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政府对参加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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