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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将对工业企业实行差别水价政策
近日,台州市发改委出台《关于台州市区工业企业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的通知(试行)》,对台州市区的工业企业实行差别水价政策,从2015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差别水价由当地供水企业随同水费一并收取。
《通知》规定了实行差别水价的标准,以各地政府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依据,对综合评价为A类的工业企业,按现行供水价格执行;对第一年评为B类的工业企业,在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5%,连续两年评为B类的工业企业,其第二年的供水价格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10%;对第一年评为C类的工业企业,在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10%,连续两年评为C类的工业企业,其第二年的供水价格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20%。
《通知》还规定了实行差别水价的范围:台州市区范围内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在统计部门有数据的规下工业企业,逐步向所有工业企业覆盖,台州湾循环经济集聚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暂不执行。